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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全球淡江企業家同舟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曾在淡江大學就讀、任教或與之有任何直接關 係之企業主或經營者,秉持同舟共濟精神,資源合作、關注世界發展趨勢、交流經營管理實務經驗及結合學術界資源,提昇企業經營能力及商機創造並促進社會祥和進步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  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關於企業經營實務及知識之推廣事宜。
           .關於促進會員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之事宜。
           .關於促進會員間資源合作及商機交流之事宜。
           .關於與學術機構合作事宜。
           .關於會員委託新商機及事業評估之事宜。
           . 關於國際相關會議或活動參與事宜。
           .關於從事社會服務公益活動事宜。
           .其他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宗旨揭示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推展各項業務,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以曾在淡江大學就讀、任教或與之有任何直接關係之企業主或經營者(含高階經理人),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經入會審查小組審查同意並經理事會通過,於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營機構、法人、學術團體及學校認可之學生團體,經入會審查小組審查同意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準會員(預備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經個人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準會員(預備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本會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退會會員得再申請入會,但須依新會員入會之規定重新辦理;但被除名之會員,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各具一權。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選派之每一會員代表,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應與個人會員同。
           .準會員(預備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得列席會員大會但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榮譽會員無前項個人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表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 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  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數多 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及權利義務。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提名。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            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之職權與分層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理事、顧問若干人, 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之舉行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或監事主席,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期者,得由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個人會員新臺幣 壹仟 元整。                       
團體會員新臺幣 貳仟 元整。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新臺幣 壹仟元整。         
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新臺幣  貳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擬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備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1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5年4月1日台內團字第1050007704號函准予備查。